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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商丘师范学院教师行为规范(试行)
2022-04-12 15: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持续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增强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明确师德底线,引导广大教师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学校所有在岗教师。

第二章 思想行为规范

第三条 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第四条 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遵守国纪国法,严格遵守相关教育法律法规,自觉遵守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依法治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第五条 忠诚教育事业。热爱教师职业,以良好的师德师风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损害教师形象、学校声誉和学生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第六条 传播优秀文化。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第七条 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教育形象,维护学校和教师职业荣誉,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不信奉邪教,不参加非法组织,不传播歪理邪说,不散布反动言论等;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第三章 教学行为规范

第八条 积极履职尽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积极认真地对待课堂教学和其他教学工作,遵守学校关于教学工作各环节相关工作规范的要求遵循教育教学基本规律,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九条 规范教学活动。教师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学任务,不迟到、不拖堂、不早退确实需要调停课的,按照学校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完成教学任务,不得在课堂上进行与教学无关的活动,禁止发表违反宪法和法律、违背善良风俗的言论及其他与教学内容无关的内容;充分利用各种现代化的教学手段,科学处理教材、板书、多媒体课件和教师讲授之间的关系,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条 做好课前准备。教师上课前应当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和任课班级具体情况,认真备课,及时完成教案;多人一课的,应当安排集体备课,明确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合理组织教学内容,合理分配学时,科学安排教学方式、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确定教学重点和难点等内容;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目标的要求为学生指定阅读教材和参考书,但不得强制学生购买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做好课程讲授。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当做到板书整洁,层次分明,重点突出,布局合理,适合课堂教学实际需要;语言、语词、语法、语风、内容规范,表达准确完整、简洁利落;注重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分析说明,尊重学生的主体性,发挥学生的积极性,避免灌输式教学,在教授知识的同时教授学习方法,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 

第十二条 做好课后指导。精心指导学生学习,耐心对待学生提问,做好课外辅导工作,及时认真批改学生作业;积极为学生课程体系、知识结构、专业取向等提供咨询服务,帮助和引导学生发挥个人特长;积极参加所承担课程的复习指导,巩固和加深学生对所学课程内容的理解;积极参加命题、监考、阅卷以及成绩登录等工作,检查教与学的效果,禁止圈定考试内容和非经规定程序调整学生成绩。

第十三条 认真指导学生。教师应当按照工作安排,指导学生的实践教学,包括指导实验、社会实践(调查)、专业实习、学年论文、毕业(学位)论文,参加毕业(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中期报告、毕业(学位)论文评阅以及毕业(学位)论文答辩,指导学生参加课外实践活动,包括各类竞赛、学术活动等。

第十四条 积极参与研讨。积极参加本课程教师之间就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问题开展的各种研讨并交流教学情况和学生学习情况,以及与主讲课程相关的课程、教材、课件和网络教学资源等教学基本建设;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与创新,及时总结教育教学规律,主动培育优秀教学成果。

第四章 学术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禁止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将他人的学术成果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发表;不得以翻译或直接改写的方式,将外文作品作为自己原创作品的内容予以发表;不得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不得剽窃、侵吞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实验数据、调查结论;不得买卖论文、请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第十六条 禁止伪造与篡改科研成果信息。不得在科学研究中,捏造、篡改实验、调研数据、结论或引用资料;不得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不得伪造履历、证书、论文发表证明、同行评审人信息、评审意见等。

第十七条 禁止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同一科研成果。不得以同一作者,在法定或约定的禁止再投期间,或者在期限以外获知自己作品将要发表或已经发表,在期刊编辑和审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试图或已经在两种或多种期刊发表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论文。

第十八条 禁止虚假署名或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他人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不得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不得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不得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不得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称评审等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九条 禁止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不得夸大、炒作个人学术成果价值,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各类评审、评估、奖项评定时,出于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而做出违背客观、准确、公正的评价;不得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人际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尊重领导,团结同事,和谐共处;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第二十二条 平等对待学生。要尊重学生人格,正确评价学生,肯定学生的优点,尊重学生的个性,增强学生自主发展的自信心,不讽刺、挖苦、歧视、侮辱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主动维护学生权益,积极构建和谐师生关系。

第二十三条 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二十四条 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廉洁从教,提升品位,力戒庸俗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聘约规定的义务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第六章 语言仪表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 言谈文明礼貌。上课、会议以及和学生交流尽量推广使用普通话,普通话应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用语要尊重他人,不讲粗话、脏话、野话,不恶语伤人,不阴阳怪气,不讽刺、挖苦或取笑别人,不谈论他人隐私,不用带有歧视、蔑视、取笑性质的词语称呼他人

第二十六条 衣着举止得体。着装整洁,符合教育工作者的职业要求;在学校不穿短裤、背心、拖鞋,不穿奇装异服,不浓妆艳抹,不蓬头垢面;仪表端正,除身体原因外,一般应站立讲课。

第二十七条 举止文雅端庄。在课堂教学中不得做擅离岗位、使用移动通讯工具等与教学无关的行为;不乱丢果皮、烟头、纸屑,不随地吐痰;不在学生面前和办公室、教室、会场等公共场所抽烟、嬉闹、勾肩搭背;不酗酒,工作日不喝酒;上班期间不做与工作无关事项。

第七章 附则

二十八 本规范由学校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由各学院教学督导组督促检查,学生参与监督。

二十九 若出现违反本规范的职业行为,学校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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